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财保855号   申请人:**,女,1970年8月26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申请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751,5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751,5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27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