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93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60号西湖道31号C座4层41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正方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三河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昌盛路西富士小区商贸楼B区自南向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正方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天津市顺达北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