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8635号
原告: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隆支路3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龙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科,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F楼。
法定代表人:宋立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慧,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思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