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7350号 原告:***,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7层办公B-71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鸿渐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垫付款6567.88美元,若以人民币形式归还,汇率以2021年3月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5713人民币)为标准,折合人民币43159.5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6567.88美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至7日,被告让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垫付被告使用美国亚马逊云计算服务所产生的美元费用。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以人民币形式归还原告的垫付款。2021年1月8日,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21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工程垫付款6567.88美元,遭到公司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鸿渐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按照正常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关系手续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半个月工资补偿。被告下载资料没有和公司有相关的对接手续,公司没有看到收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原告不按公司制度完成工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鸿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0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税前每月200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税前每月25000元。2021年1月8日,鸿渐科技公司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照公司规定和制度完成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鸿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8日工资共计19560.08元。 庭审中,***主张其在职期间主要负责书写爬虫代码从GITHUB上下载项目材料到亚马逊云端服务上,再从亚马逊云端传导到硬盘上之后进行数据分析,在开始项目时因公司没有美元账户,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口头允诺让其先行垫付下载费用,之后再偿还,后其于2021年1月1日至1月7日期间通过其亚马逊账户进行下载,并产生了费用共计6567.88美元,后1月8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下载进行就停止了。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亚马逊账单,显示姓名***,账单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金额为6567.88美元;2、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发票,显示发票总计7009.51美元;3、摩根大通银行支付凭证,显示***转账金额为6567.88美元;4、钉钉聊天记录,显示***、***曾催促***完成爬虫开发、测试大规模抓取并验证数据、爬取并下载数据等工作内容;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3月1日回复***:“……当时公司提的预算只有1000美元,您个人工作原因造成了损失4000美元……”,***后回复:“首先当时没有提出过1000美元,因为第一天下载之后当时产生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1000美元,我特地暂停了下载,然后和马老师确认之后他同意了继续下载,所以很明显并没有预算只有1000美元这个要求……”。鸿渐科技公司对亚马逊账单、发票及支付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定是为公司服务产生的,且垫付款金额都是其自行产生的,实际价值并没有这么多,***在此期间没有相关成果产出、未向公司告知其下载内容,故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及主张。鸿渐科技公司对钉钉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称***为公司高级顾问,***为公司总经理助理。鸿渐科技公司主张当时确实让***下载了相关材料,当时***要求其预算控制在1000美元左右,且必须有相关成果提交给公司,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后***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成果,且超出预算,公司不了解***的下载内容。***主张当时从未说过有预算1000美元的情况,当时因为代码均未下载完毕,故无法提交相应成果,但在此期间曾和***口头沟通过,***也曾确认下载的内容。另经本院询问,***表示现无法提供下载的清单或者列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其清空了下载的代码,且因公司表示不再继续下载,故离职时亦未将相关下载情况交接给公司。关于具体费用产生的时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亚马逊网站原告账户截图。鸿渐科技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以要求鸿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8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仲裁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工程垫付款,现***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了相关费用,但其提交的明细系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的账单明细,且其现在无法提供具体下载内容或清单,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与鸿渐科技公司要求其实际工作的内容相关,且***自认其未向鸿渐科技公司交付相应工作成果,亦未在离职时将相关下载内容及明细列表交付鸿渐科技公司,其虽主张曾口头告知过***,但未向本次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现要求鸿渐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