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财保174号
申请人:珠海达泰清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2140(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达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请人:***,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女,1994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7层办公B-714-1。
申请人珠海达泰清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2年6月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264657.5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7月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达泰清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264657.5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珠海达泰清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