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7层办公B-71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秘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鸿渐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鸿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6567.88美元(折合人民币43159.51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了鸿渐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在用人单位的授意和安排下垫付了下载代码的相关费用。下载内容储存在亚马逊云服务器,需完成全部下载后才能将下载数据真正拿到手里。2021年1月8日,鸿渐科技公司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告知***无需再下载代码,因存储也需要费用,故停止下载后删除数据。鸿渐科技公司应支付***垫付款。
鸿渐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离职时并未向公司开源网址的列表以及开源项目的文件,这些均可独立下载。如果产生了工作成果,***应当提交,这完全可以线上下载。
***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鸿渐科技公司归还***工程垫付款6567.88美元,若以人民币形式归还,汇率以2021年3月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5713人民币)为标准,折合人民币
43159.51元;2.请求法院判令鸿渐科技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6567.88美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鸿渐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鸿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0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税前每月200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税前每月25000元。2021年1月8日,鸿渐科技公司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照公司规定和制度完成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鸿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8日工资共计19560.08元。
庭审中,***主张其在职期间主要负责书写爬虫代码从GITHUB上下载项目材料到亚马逊云端服务上,再从亚马逊云端传导到硬盘上之后进行数据分析,在开始项目时因公司没有美元账户,故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曾口头允诺让其先行垫付下载费用,之后再偿还,后其于2021年1月1日至1月7日期间通过其亚马逊账户进行下载,并产生了费用共计6567.88美元,后1月8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下载进行就停止了。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亚马逊账单,显示姓名***,账单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金额为6567.88美元;2.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发票,显示发票总计7009.51美元;3.摩根大通银行支付凭证,显示***转账金额为6567.88美元;4.钉钉聊天记录,显示***、马某曾催促***完成爬虫开发、测试大规模抓取并验证数据、爬取并下载数据等工作内容;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3月1日回复***:“……当时公司提的预算只有1000美元,您个人工作原因造成了损失4000美元……”,***后回复:“首先当时没有提出过1000美元,因为第一天下载之后当时产生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1000美元,我特地暂停了下载,然后和马老师确认之后他同意了继续下载,所以很明显并没有预算只有1000美元这个要求……”。鸿渐科技公司对亚马逊账单、发票及支付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定是为公司服务产生的,且垫付款金额都是其自行产生的,实际价值并没有这么多,***在此期间没有相关成果产出、未向公司告知其下载内容,故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及主张。鸿渐科技公司对钉钉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称马某为公司高级顾问,***为公司总经理助理。鸿渐科技公司主张当时确实让***下载了相关材料,当时马某要求其预算控制在1000美元左右,且必须有相关成果提交给公司,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后***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成果,且超出预算,公司不了解***的下载内容。***主张当时从未说过有预算1000美元的情况,当时因为代码均未下载完毕,故无法提交相应成果,但在此期间曾和马某口头沟通过,马某也曾确认下载的内容。另经法院询问,***表示现无法提供下载的清单或者列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其清空了下载的代码,且因公司表示不再继续下载,故离职时亦未将相关下载情况交接给公司。关于具体费用产生的时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亚马逊网站原告账户截图。鸿渐科技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以要求鸿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8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工程垫付款,现***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了相关费用,但其提交的明细系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的账单明细,且其现在无法提供具体下载内容或清单,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与鸿渐科技公司要求其实际工作的内容相关,且***自认其未向鸿渐科技公司交付相应工作成果,亦未在离职时将相关下载内容及明细列表交付鸿渐科技公司,其虽主张曾口头告知过马某,但未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现要求鸿渐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爬虫程序的爬取量统计数据以及在电脑上操作取证的录像,以此证明爬虫程序是有运行,***是有工作量产生。鸿渐科技公司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的工作量与本案争议事项并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二审中,***提交了北京金笔佳文翻译有限公司就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账单、摩根大通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中文译本。经查,2021年7月26日***向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汇款转账6567.88美元,当日100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是647.63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鸿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的费用。首先,根据钉钉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鸿渐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安排***下载相关代码资料,并表示愿意承担1000美元的费用。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从属性关系,故应当对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系在鸿渐科技公司的安排下下载相关资料,鸿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下载资料所产生的费用。鸿渐科技公司以***并未交付相关工作成果且费用超出预算为由而不同意支付,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下载费用超出预算范围,又未举证证明***对未能交付成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且经查,鸿渐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未能完成工作的责任应归于鸿渐科技公司。综上,本院对***上诉要求鸿渐科技公司支付垫付款予以支持。关于垫付费用的数额,***提供的亚马逊账单、发票、摩根大通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费用是6567.88美元,本院根据***转账当日的汇率确认鸿渐科技公司应当向***支付垫付费用为42535.56元。***关于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735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垫付费用42535.5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均由北京鸿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