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3718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5.8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11.53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5.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