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51号
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3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