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51号之一 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3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企业资质升级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20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45,120元;4、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升级服务合同》,确定由被告指导协助甲方完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的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月19日被告仍未找到相应业绩项目。原告反复询问后,被告才告知因“政策变动”无法帮助被告公司实现升级目的。被告未按约提供相应的业绩项目,并以所谓的“政策变动”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完成升级工作,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企业资质升级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在签订上述合同时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区XX室。故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