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203号之一
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3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37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二、判令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被告就融信嘉定南翔镇JDC2-0203**20-01地块精装修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并发布招标文件,原告参与上述工程一标段的投标,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告在上海市长宁区农行古北新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2022年3月4日,原告按要求登录融信集团官网回标。2022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未中标。其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投标保证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关于逾期付款损失。(1)利息标准。《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起算时间。为减少分歧,原告自2022年7月1日(2022.6.1+30天)起主张。关于管辖法院,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属于典型的货币给付之诉,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告可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与买卖合同一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向原告支付返还保证金,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XX镇,属本院辖区,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