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3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航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