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韬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94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尹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发,执行董事。
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六韬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7月11日,原(反诉被告)六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六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277.20元,减半收取计2,63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倩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