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138-4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尹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5元,减半收取计3,267.5元,由上诉人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斯空
审判员 郑卫青
审判员 毛慧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渠 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