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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6民初386号 反诉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9号2幢20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509651066。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反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11857.93元。事实和理由:***承包洋中镇至涵洞总工程量经双方结算为521465元,***已支付工程款491465元,实际仅尚欠工程款30000元。2016年3月25日,***雇佣***在***承包的工地受伤,***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1857.93元,该赔偿款均由***垫付。根据2015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的赔偿款应由***承担。综上,***已支付的工程款加上垫付的赔偿款扣除***应得的工程款,***实际多支付了111857.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反诉请求***返还垫款111,857.93元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无关联,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