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649号
原告: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项目点3号。
法定代表人:林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琳,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9号2幢203-205。
法定代表人:黄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岩,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9元,减半收取计3790元,由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清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詹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