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375号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技术中心楼主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