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320号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立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大道与新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新东街476号**市立医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立医院、**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