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某某市立医院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320号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立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大道与新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新东街476号**市立医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立医院、**市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