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2685号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