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2898号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严京生,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平,系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康达街以北车友路以西陶家岭产业园10楼。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勇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