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253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飞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波。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82812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克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