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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绥中县某某运输车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33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继广,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邓中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负责人:李拓,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玮光,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王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侯玮光、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1月25日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