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

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绥中县某某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4504号
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43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039463A。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街S0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961636674。
法定代表人:邓中秋,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恒嘉国际家居生活广场3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MA0QELLLX0。
法定代表人:牛会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36号楼101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67285294A。
负责人:牛守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吴卫,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锦州市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西太平里戎兴苑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MA0TRNPE7L。
法定代表人:孙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1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31068K。
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经理。
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吴卫、锦州市振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