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

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绥中县某某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188号
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43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039463A。
法定代表人:宗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街S0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961636674。
法定代表人:邓中秋,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恒嘉国际家居生活广场3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MA0QELLLXO。
法定代表人:牛会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御水湾小区1#1层4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95859255H。
负责人:李拓,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露,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吴卫,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锦州市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西太平里戎兴苑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MAOTRNPE7L。
法定代表人:吴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1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31068K。
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绥中县***运输车队、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杨露、吴卫、锦州市振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来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