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0345号
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2338158Y。
负责人:李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芬,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039463A。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火凤凰(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案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洁培
书 记 员  孙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