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民初301号
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玮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贵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港镇民兴路**。
法定代表人:桂步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贵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理员符广友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