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黒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黒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黒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3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37734.12元,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欠工程款2037734.1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132617.1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1月14日、2022年5月27日、2022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3、2022年5月31日,本院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内大型罐体、风机机组、空压机等设备,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 4、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内大型罐体、风机机组、空压机等设备的评估拍卖程序。 5、2022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方式送达,由评估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财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内设备一宗委托评估结果予以张贴。 6、2022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黑木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实际看管人**等对委托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暂缓拍卖。 2022年12月1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132617.12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