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腾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恒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腾新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德州恒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腾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5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华尔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腾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尔泰公司与腾新公司达成和解并向其支付票据款553249元,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