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03民初565号 原告:***,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5号新世纪广场1号楼14层1406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5号楼2301-2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华尔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其将第1项诉求的数额变更至215375.7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3日,原告***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路××工地干活时,因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对工地内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施工过程中造成管道爆裂,将原告从高空中打落在地,导致受伤住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现仍在治疗康复期内。原告认为,在原告正常工作期间因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的原因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被告华尔泰公司作为总公司,应与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认为该案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亦将***列为本案被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华尔泰公司、***均辩称:一、原告起诉称:在山东桓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新东升福园工地干活时,因答辩人对工地内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施工过程中造成管道爆裂,将原告从高空中打落在地,导致受伤住院。但原告没有表述清楚:其在新东升福园工地干什么活?是给山东桓台建设有限公司干活,还是给其儿子***干活?没有表述清楚新东升福园工地上的具体位置,因为新东升福园工地面积很大,有地上还有地下,因为原告表述的不清楚,无法确定与答辩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是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劳务关系;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新东升福园工地干活时受伤是答辩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与答辩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原被告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路××路××建设工程项目系由案外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中的消防工程系由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承接。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将福园东区的所有管道的安装、打压、调试、消防验收发包给被告***施工。原告***在其中从事给管道包保温材料工作。2020年11月23日下午,原告***在福园东区地下车库负一层踩在脚手架上包管道,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对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施工时造成管道爆裂,水压将原告打落在地导致其受伤。被告***将原告送至淄博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3天,期间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医疗费43272.78元,诊断结果为腰椎压缩性骨折。2022年11月21日原告至东营正骨医院治疗,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8041.63元,诊断结果为椎体骨折术后。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伤情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信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源**中心[2022]临鉴字第4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属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180日;需护理90日(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限为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080元。 在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被告称系交付了5000元押金,但称无证据提交。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已付3000元。此外,原告明确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福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及本院的调查核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消防管道打压施工时造成管道爆裂而将原告致伤的事实,因此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查明,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将涉案消防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且其并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已尽到施工安全监管义务,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以清偿部分,由被告华尔泰公司承担。原告在工作时并未规范佩戴安全带,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51314.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住院19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3、营养费2700元(鉴定意见认定营养期限为90日,按照每天30元计算);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2021年山东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建筑业在岗职工77683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误工期,因鉴定意见已认定误工期自受伤之日180日,故误工费应为77683元÷365日×180日=38309元;5、护理费,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90日(包括住院时间)×每日120元=10800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7、伤残赔偿金88290元(按照202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18年×10%计算);8、鉴定费2080元;9、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96493.41元,由被告***赔偿196493.41元×80%为157194.73元,扣除其已付3000元,尚应支付154194.7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另外,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1000元。被告华尔泰淄博分公司对被告***的涉案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提供的水压气压试验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并不能推翻涉案侵权事实的存在,对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XXXX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194.73元; 二、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600元,由原告***负担448元,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2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