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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1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人代表:***,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号楼16层。 法人代表:***,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运河中路2号水韵花都11号楼1**1301室。 被告:**,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计40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