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248号
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15317幢1室。
法定代表人:冯保友,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账户:建设银行临清支行3700××××7345;中国银行临清支行2117××××3401)进行冻结。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8月19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