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57号
申请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总经理。
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冯保友,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502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