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57号

申请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总经理。

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冯保友,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502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