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15317幢1室。
法定代表人:冯保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其中,收取本案执行费5655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款5743448元。2021年12月31日,***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方
审 判 员 张广军
审 判 员 杨 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会琰
书 记 员 李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