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鲁14**执1803号
***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1803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1845元,扣除执行费12519元,剩余案款1089326元已过付给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