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01号

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15317幢1室。

法定代表人:冯保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董事长。

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9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9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