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627号
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四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74761J。
法定代表人黄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通、王耀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安思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1406830A。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安思科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63元,减半收取为16831.5元,由原告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江岚
审 判 员 陈纯金
人民陪审员 刘经资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萍瑜
速 录 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