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33号 申请人: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9598504M,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路2502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R5TD96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0729.29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4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729.2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迪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