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财保126号
申请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
被申请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小军。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小军、***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小军、***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文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