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与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129262.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