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
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益民街西。
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红崖滩工业园。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鲁1329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