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腾达化工机械厂。

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益民街西。

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红崖滩工业园。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鲁1329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世纪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