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0239号
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