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路北一街44号楼303号。
被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毛家村1组25号。
被告: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桓台大道1603号新世界装饰材料城5号综合楼第16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目前该案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