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桓台大道1603号新世界装饰材料城5号综合楼第1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16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166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性质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认定事实的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中“基坑支护”,是指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对基坑支护的定义如下: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而本案中“基坑支护”是指在基坑开挖时,为了保证坑壁稳定,保护主体地下工程施工时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不受损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包括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范围内。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中的《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定性为劳务工作,不应定性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综上,本案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在管辖方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合同约定管辖所在地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配合甲方完成清理基槽等建筑施工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虽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