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杰,山东泉兴(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山东泉兴(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街道**大道1603号新世界装饰材料城5号综合楼第1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