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6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桓台大道1603号新世界装饰材料城5号综合楼第16户。
法定代表人:于亭,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67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韵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