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582号 原告: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大冶市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