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26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西康路西侧、科技孵化园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41084。
被执行人:***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0307024B。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与***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6月21日、7月30日、11月18日三次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26执1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玉芳
审判员 牛艳辉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