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某与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依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住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周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未履行赔偿款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18546.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