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6834-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xx。
被告: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46180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Y2D753。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住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xx。
原告***诉被告江苏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