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09行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5)湘092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5)湘092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安化X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