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5民初406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娟,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47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60425197206200028。

被申请人: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9号B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09407C。

法定代表人:胡福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94360L。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娟与被申请人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赣0425民初40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名下座落于永修县新城湖东区滨湖半岛8栋8-1003、8-1004、8-1005、8-1006、8-1007、8-1008、8-1009、8-1011、8-1012、8-1013、8-1014、8-1015、8-1016共13套商品房,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娟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名下座落于永修县新城湖东区滨湖半岛8栋8-1003、8-1004、8-1005、8-1006、8-1007、8-1008、8-1009、8-1011、8-1012、8-1013、8-1014、8-1015、8-1016共13套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邓 娟

人民陪审员  章玉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媛